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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要“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稕Q定》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協調,明確提出未來5年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金融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反跨境腐敗法,修改監督法、監察法,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生動體現了“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原則。
在法治下推進改革,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全面依法治國之“全面”的要義在于,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都要遵循法治精神,堅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過程中,要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好法律法規的引導、推動、規范、保障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那種把改革和法治對立起來,認為改革重“破”、法治重“立”,改革重“攻”、法治重“守”,“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讓路”的觀點是不正確的。我們要使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同向發力、同頻共振,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如果修訂法律的時機尚不成熟,重大改革又要先行先試,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確保改革于法有據。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法律既要保證穩定性、權威性,又要體現時代精神、適應改革需要,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充分的規范供給。要同步推進改革和法治,實現良性互動,新時代很多重大改革舉措都遵循了這一原則。新時代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地進行試點,較為成熟后在全國鋪開,隨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關條款、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把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成果上升為國家法律。這種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成功范例不勝枚舉。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對于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盡快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法律;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配合改革進程,及時修改或廢止,不能讓一些過時的法律法規成為改革的“絆馬索”;對于具有一定爭議、仍需實踐進一步檢驗的改革舉措,要留有余地,為先行先試留足騰挪空間,保障法律的前后銜接和普遍適用,不宜操之過急、盲目冒進地倉促立法。
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本身也是改革的重要內容。在立法方面,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立法工作格局,統籌立改廢釋纂,探索區域協同立法,健全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法規銜接協調機制。在執法司法方面,要確保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深化審執分離改革,完善執法司法救濟保護制度、國家賠償制度、司法責任制和強制措施制度,規范專門法院設置,構建協同高效的警務體制機制。在守法環節,當前推進全民守法,需要進一步加強普法,讓法治信仰根植于人民心中,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圍。此外,還要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加強涉外法治建設。
(來源:《旗幟》2024年第8期;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副研究員)
( 編輯:劉瓊 送簽:劉瓊 簽發:鐘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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