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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也不斷加強和改進。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對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中央決定對2010年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予以修訂。修訂出臺的《規定》和新制定的《辦法》,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部署要求,著眼于建立完善中國特色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貫徹執行報告制度的實踐經驗,堅持突出重點,力求精準科學,強化監督約束,對報告主體、報告內容、抽查核實及結果處理等作出改進完善。《規定》、《辦法》的印發實施,對于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強調,各級黨委(黨組)要把貫徹執行《規定》、《辦法》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各級領導干部尤其是高級干部要帶頭執行,切實增強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組織觀念,切實做到忠誠老實,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
通知要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持之以恒抓好《規定》、《辦法》的組織實施,加強抽查核實,敢于較真碰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其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更大作用。
這次修訂出臺的《規定》,堅持分類管理原則,抓住“關鍵少數”,進一步突出了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監督,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范圍作了適當調整。報告事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干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辦法》明確了認定漏報、瞞報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具體情形和處理依據,規定了領導干部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影響期,為更加有效地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新華社北京4月19日電)
( 編輯:邱王紫藤 送簽:張桃英 簽發:白 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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