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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完善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準的高素質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辦中小學校領導班子成員。
法律法規對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依法依規辦事,堅持從嚴管理監督與激勵關懷相結合,注意體現中小學教育的基礎性、辦學的公益性、育人的長效性、崗位的專業性等特點,不簡單套用黨政領導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對待、評價和使用領導人員,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四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重視政治理論學習,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誠于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職業素養和實踐經驗,熟悉中小學教育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堅持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質量觀和人才觀,了解和掌握中小學生健康成長規律,業界聲譽好。
(三)具有較強的教育教學管理和組織協調能力,自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創新精神,善于規劃學校發展、營造育人文化、領導課程教學、引領教師成長、優化內部管理、調適外部環境。
(四)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愛崗敬業,樂于奉獻,淡泊名利,甘為人梯,富有教育情懷,能夠全身心投入工作,實績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立德樹人,為人師表,尊師重教,關愛學生,嚴于律己,廉潔從業。
第六條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學領導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其中,校長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黨組織書記一般應當具有學校黨務和行政崗位工作經歷。
(三)一般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和已擔任中小學一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其中,高級中學校長應當已擔任中小學高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四)提任學校正職的,一般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學校副職崗位任職經歷或者三年以上學校中層管理工作經歷;提任學校副職的,應當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經驗。
(五)應當經過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七條 農村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的優秀教師直接提任中小學校領導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八條 選拔任用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應當充分發揮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精準科學選人用人。
第九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選拔任用工作啟動意見,在綜合研判、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組織考察、會議決定等有關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條 選拔中小學校領導人員,一般采取學校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和征求意見等情況,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在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中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不力、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師德師風存在問題或者有學術不端行為受到查處,有偽造學歷學位、獎勵證書、檔案材料等行為受到責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明確限制情形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考察制度,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表現,著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教學教研水平、學校管理能力、師德師風和工作實績等情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作出評價,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三條 任用中小學校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對行政領導人員,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條件成熟的中小學校,可以對行政領導人員全部實行聘任制。
第十四條 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以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聘任關系,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十五條 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提任校長、副校長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校長、副校長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六年,注意與中小學學制學段相銜接。黨組織領導人員的任期,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執行。
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延長任職年限。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當貫徹黨和國家對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的要求,體現學校辦學規劃、課程建設、教學質量、德育建設、教師隊伍、管理創新、安全穩定和黨的建設等內容,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具體內容根據學校實際確定。
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崗位職責確定。
第十九條 制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應當充分聽取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家長等方面意見。
任期目標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并在校內公布。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 完善體現中小學校特點的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推動領導人員樹立正確業績觀,潛心育人、積極作為、無私奉獻。
第二十一條 對中小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條 考核評價應當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注意與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工作相銜接,防止單純以學生學業考試成績和學校升學率評價領導人員的傾向。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考核,實行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可以與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重點了解學校黨組織履行抓黨建主體責任、黨組織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職責范圍內黨建責任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根據中小學校不同規模、類型、學段實際,兼顧城鄉差異、辦學特色等情況,科學合理確定考核評價指標,積極推進分類考核。
注意改進方法,簡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并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六條 加強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教育培訓,重點加強政治理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管理理論和實踐、人文社會科學等方面的培訓,視不同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任職資格培訓、提高培訓、高級研修和專題培訓,著力提高政治素質、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
實施校長國家級培訓計劃,面向農村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著力培養實施素質教育、推進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的帶頭人;面向教育發達地區著力培養具有先進教育思想、能夠創新辦學治校實踐的優秀校長。
第二十七條 完善領導人員交流制度,鼓勵引導城鎮學校、優質學校領導人員到鄉村學校、薄弱學校任職。有組織地選派鄉村學校、薄弱學校領導人員到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掛職鍛煉,或者到校長培訓實踐基地跟崗學習。
第二十八條 加快推行中小學校長職級制改革,拓寬職業發展空間,促進校長隊伍專業化建設。
第二十九條 鼓勵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人員繼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
第三十條 完善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和落實工資福利待遇,注重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作用。
實行校長職級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相應的收入分配辦法。
第三十一條 領導人員在履行學校管理職責、承擔專項重要工作、應對學校突發事件等方面表現突出、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主管機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獎勵措施,激勵領導人員干事創業。
第三十二條 落實中小學校長負責制,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支持領導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倡導教育家辦學,鼓勵領導人員在實踐中大膽探索創新,形成教學特色和辦學風格。
加強人文關懷,關心領導人員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態,營造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
第三十三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領導人員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旗幟鮮明地為敢于擔當者擔當,為敢于負責者負責。正確對待犯錯誤的領導人員,不得混淆錯誤性質或者夸大錯誤程度作出不適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復。
第七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四條 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完善中小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充分發揮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的作用,督促引導領導人員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履行政治責任、行使職責權力、加強作風建設等方面的監督,重點監督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黨的建設,依法依規辦學治校,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校風學風和師德建設,收入分配,廉潔自律等情況。
根據學校層次、規模和發展實際,聚焦突出問題,加大對招生錄取、職務(職稱)評聘、基建項目、物資采購、財務管理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力度。
第三十六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等方式,對中小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充分發揮學校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黨員領導人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
第三十七條 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明確權力運行程序、規則和權責關系,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
推進校務公開,注意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等組織在學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師生員工參與討論學校事務的途徑,拓寬表達意見的渠道。
第三十八條 領導人員應當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自覺檢查和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九條 完善中小學校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
第四十條 領導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免職(退休)手續。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四十一條 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存在師德禁行行為,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問題需要調整或者處理的。
第四十三條 領導人員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實行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包括小學、初級中學(含九年一貫制學校)、高級中學(含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 編輯:邱王紫藤 送簽:張桃英 簽發:白 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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