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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把黨費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印發《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答新華社記者問
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以下簡稱《黨費收繳規定》)公開發表之際,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黨費收繳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對黨費收繳辦法作出調整是必要的
問:請您介紹一下,為什么要制定和修定《黨費收繳規定》?
答:按照黨章的規定,黨員按期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黨中央一直高度重視黨費工作,我們黨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有專門的黨費收繳管理方面的文件規定。這次經黨中央批準印發的《黨費收繳規定》,是對中央組織部1998年印發的《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組通字〔1998〕2號)的修訂。多年來的實踐證明,組通字〔1998〕2號文件的執行對規范黨費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些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黨員收入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組通字〔1998〕2號文件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的情況。主要有: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許多黨員的工資結構發生了變化,黨費交納基數需要隨之予以明確;二是現行黨費交納辦法分別按五個檔次、五個比例執行,分檔過多,檔次之間跨度過小,不便計算和操作;三是許多離退休人員黨員交納黨費占實際收入比例較在職黨員高。因此,對黨費收繳辦法作出調整是必要的。
為了認真做好黨費收繳辦法的修訂、完善工作,近年來,我部組織力量,先后到十幾個省區市進行調研,多次征求各地各部門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并就調整收繳黨費計算基數和比例問題進行了抽樣調查和測算研究。根據調研和征求意見情況,本著有利于強化黨員意識、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便于基層黨組織執行、力爭長期管用的考慮,我們起草了《黨費收繳規定》,報經中央批準,于2月4日正式印發,從2008年4月1日起在全黨施行。
《黨費收繳規定》對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和檔次、比例作了必要調整
問:《黨費收繳規定》對在職黨員交納黨費有什么新規定?
答:根據新形勢下黨員收入變化情況和這次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黨費收繳規定》對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和檔次、比例作了必要調整。例如,機關工作人員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由原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五項,調整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三項。
關于交納黨費的檔次和比例。原來的文件劃分為五個檔次五個比例,即稅后月收入400元(含)以下的按0.5%,400—600元(含)的按1%,600—800元(含)的按1.5%,800—1500元(含)的按2%,1500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交納黨費。這次調整,劃分四個檔次和四個比例:稅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納黨費。
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交納黨費減少了檔次、降低了比例
問:《黨費收繳規定》對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交納黨費的規定,與過去規定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按原來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交納黨費,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為計算基數,參照在職人員黨員交納黨費的五個檔次五個比例執行。新修訂的《黨費收繳規定》,將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調整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作這樣的調整,減少了檔次,降低了比例。
學生黨員和城市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問:對農民黨員、學生黨員和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黨費收繳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答:原來文件規定,農民黨員、學生黨員和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這一標準是從1994年開始執行的。二十多年來,農村經濟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民黨員的收入已經有了較大增長。但是,考慮到農民收入的地區差異較大,不少農村黨員特別是西部地區一些農村老黨員收入仍較低,因此,新的黨費文件對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標準提出了0.2元—1元的彈性要求,給各地留下空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地情況確定具體數額。對于沒有經濟收入的學生黨員和城市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暫不調整,仍按每月0.2元掌握。
黨員應當主動按月交納黨費
問: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員應當按期繳納黨費,對此《黨費收繳規定》作了哪些要求?
答:每個黨員都應當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自覺地交納黨費,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是黨員具有黨員意識的具體體現。按照《黨費收繳規定》要求,黨員應當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
問:對黨費的用途,《黨費收繳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黨費收繳規定》,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近年來,各級黨組織嚴格按照黨費使用的有關規定,在使用黨費慰問幫扶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方面加大了力度,收到了良好效果。
近幾年,中央組織部每年都要從代中央管理的黨費中支出3000多萬元用于元旦、春節期間慰問幫扶生活困難黨員,每年支出3000萬元用于對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發放生活補貼。此外,還要支出3000多萬元用于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黨費收繳規定》還首次提出,基層黨委可以留存黨費,黨費的使用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充分體現了黨費工作貫徹以人為本、關心基層的工作要求。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
問:黨的十七大提出,要積極推進黨務公開。廣大黨員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十分關心,黨費工作是否納入黨務公開的內容。在這方面,《黨費收繳規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廣大黨員對推行黨務公開、增強黨的組織工作透明度的要求日益迫切。《黨費收繳規定》明確提出,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并提出了三項具體要求:一是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要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二是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作為代黨委管理黨費的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三是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近年來,各級黨組織加強對黨員進行黨性觀念教育,黨員交納黨費的自覺性不斷增強;健全黨費工作制度,合理使用黨費,充分發揮黨費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新的《黨費收繳規定》施行后,各地黨組織要認真貫徹執行文件的各項要求,進一步加強黨費工作的制度建設和檢查監督,增強黨費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把黨費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記者李亞杰)
( 編輯:王楠 送簽:張桃英 簽發:白 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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